背景
派出所第一線的勤務作業長期仰賴紙本簿冊(出入登記簿、勤務分配表、工作紀錄簿等),衍生排隊簽名、人工彙整、保存查找困難、代簽補簽風險,以及超勤加班費與深夜危勞津貼核算不精準等問題。警政署因此推動「值勤臺應勤簿冊電子化系統」,由中央統一建置並歷經多階段試辦、檢討與優化,於 115 年 1 月 2 日正式全面上線,將勤務、出退勤、督導與人事財務資料串接成完整資料鏈,目的是簡化申報流程、保障第一線員警權益、提升行政效率,並讓資源有限的地方機關無需重複開發維護系統。
知識架構圖
警政勤務管理電子化系統
├─ 一、背景/原因:紙本勤務作業的問題
│ ├─ 行政成本高:簿冊需列印、保存、歸檔,佔用空間、查找不便
│ ├─ 作業效率低:出入登記簿僅一本,尖峰時段需排隊簽出入;
│ │ 督導查核需翻閱紙本;超勤時數需人工彙整
│ ├─ 管理彈性不足:勤務延長未滿 1 小時的餘數,紙本不易併計
│ └─ 風紀與稽核風險:代簽、補簽、筆跡不一,紙本較難即時留下異常軌跡
│
├─ 二、制度/策略:中央統一建置,取代地方各自為政
│ ├─ 由警政署統一建置,避免各地方警察機關重複開發與重複編列維護預算
│ ├─ 參考臺北市等地方既有經驗,配合警政署既有資料庫與知識聯網環境重新介接
│ ├─ 不是單純「搬系統」,而是需改寫欄位、流程與權限
│ ├─ 多階段試辦、檢討、優化後,115 年 1 月 2 日正式全面上線
│ └─ 113 年「值勤臺應勤簿冊電子化系統擴充案」決標金額 1,228 萬元
│
├─ 三、系統功能:三大系統整合
│ ├─ 勤務管理系統:勤務分配表、電子巡簽
│ ├─ 值勤臺應勤簿冊電子化系統:出入登記簿、工作紀錄簿、
│ │ 超勤加班費申請、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申請
│ └─ 督導管理系統:督導規劃表、督導報告/通報、優劣蹟管理、
│ 督導缺失改善、督導人員積分統計
│
├─ 四、資料流:從勤務事實到費用核支
│ ├─ 行政組:勤務分配表、出入登記簿、工作紀錄簿
│ ├─ 督察室:督導規劃、督導報告、督導出退勤紀錄
│ ├─ 人事室:超勤加班費、深夜危勞津貼印領清冊
│ ├─ 秘書室:薪資/時薪資料維護
│ └─ 系統整合:勤務紀錄 → 出退勤資料 → 申報 → 審核 → 核支
│
└─ 五、預期效益
├─ 簡化員警出退勤及超勤申報流程
├─ 減少人工填寫與紙本保存成本
├─ 提高勤務資料正確性、防止代簽補簽等管理漏洞
├─ 讓未滿 1 小時的超勤餘數可累計併計(超勤加班餘數併計)
├─ 保障基層員警超勤與深夜勤務權益
└─ 未建置系統的地方機關無需再編列建置及維護預算,節省公帑
串聯邏輯:為什麼會這樣設計?
派出所勤務需要留下勤務分配、出退勤、工作紀錄與督導紀錄 → 過去主要依賴紙本簿冊 → 紙本簿冊造成排隊簽名、人工彙整、保存查找困難與補簽代簽風險 → 超勤加班費與深夜危勞津貼必須依實際勤務事實核算,未滿 1 小時的延長時間過去難以併計 → 若各地方自行建置系統,會重複支出開發與維護費,資源有限的縣市難以負擔 → 因此由警政署統一推動勤務管理電子化 → 將勤務分配、出退勤、工作紀錄、督導、人事與財務資料串接成同一條資料鏈 → 最後達成節省公帑、減輕基層行政負擔、提高核支效率,並保障員警權益。
重點摘要(可放入實習心得)
本次課程讓我理解,警政勤務電子化並非單純把紙本表單改成線上填寫,而是涉及中央與地方資源配置、基層員警權益保障與行政流程再造的整體工程。過去派出所的勤務分配表、出入登記簿、工作紀錄簿與督導紀錄多以紙本保存,執勤前後需手寫簽出入,若多名員警同時登記便會排隊延遲,後續核算超勤加班費時也必須人工比對多份紙本資料,造成承辦人與基層員警的雙重負擔。
系統最重要的價值之一是解決「超勤餘數併計」問題:過去員警若因案件延長勤務但未滿一小時,紙本作業無法累計,導致實際付出的時間難以反映在加班費申報上;電子化後系統可於每月底累計未滿一小時的餘數,滿一小時後再報支超勤加班費,讓勤務事實與權益保障更精準對應。
中央統一建置也具有節省公帑的意義:若各地方警察機關各自開發系統,不僅初期建置需編列預算,後續維護、功能擴充與資安管理也會持續產生成本;由警政署統一建置後,尚未建置系統的機關可共同使用,避免重複投資,也讓資訊資源較有限的縣市(例如口述提及的苗栗等)能獲得相同的電子化工具,而不必因財務壓力導致加班費延遲兩三個月才核發的情形持續存在。
整體而言,這套系統展現警政資訊化的核心精神:目的不是增加表單,而是減少重複作業,讓資料一次登錄、多方使用,使勤務、督察、人事與財務流程形成完整資料鏈,真正達成保障員警權益、減輕基層負擔與提升行政效能的目的。
事實查核表
| 口述/筆記內容 | 核實結果 | 報告寫法建議 |
|---|---|---|
| 系統目的為簡化員警出退勤與超勤申報流程 | 已確認正確。警政署公開新聞稿明確指出此目的,並強調保障第一線員警權益、提升勤務管理智慧化與行政效率 | 可直接寫入報告 |
| 系統於 115 年 1 月 2 日正式全面上線 | 已確認正確。警政署新聞稿更新日期即為當日,說明經多階段試辦、檢討與優化後正式全面上線 | 可直接寫入 |
| 出退勤不再使用紙本簿冊,系統自動帶入出勤資料 | 已確認正確 | 可直接寫入 |
| 超勤未滿 1 小時的餘數,電子化後可月底併計 | 已確認正確。警政署說明過去紙本無法併計,現運用資訊系統實施超勤加班餘數併計,每月底併計滿 1 小時即可報支 | 可作為本案最能凸顯「權益保障」的重點 |
| 統一建置可減少地方機關重複編列建置與維護預算 | 已確認正確。警政署公開資料指出未建置機關無需再編列建置及維護預算 | 可直接寫入 |
| 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為 0 時至 6 時、每小時 100 元 | 已確認正確,但須加註條件。內政部資料指出自 113 年 6 月 1 日起,針對 0 時至 6 時深夜於駐地外實際執行巡邏、救災救護、查緝查驗、空中飛行等勤務者,每小時支給 100 元 | 應寫「符合條件之深夜外勤勤務」,不可寫成所有夜間值勤一律可領 |
| 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,須核實審核 | 已確認正確。「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」規定須依要點核實發給,冒領或審查不實者依法究辦 | 可直接寫入 |
| 超勤核支需參考勤務分配表、出入登記簿、工作紀錄簿等資料 | 方向正確,屬地方規定(如臺北市),非全國唯一規定 | 可作佐證,不宜寫成全國通例 |
| 113 年「值勤臺應勤簿冊電子化系統擴充案」決標金額 1,228 萬元 | 已確認,政府軟體採購網資料顯示委辦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、年度 2024、決標金額 12,280,000 元 | 應寫成「擴充案決標金額」,不可寫成整套系統的全生命週期總成本 |
| 雙北、桃園已有自建系統 | 部分可查證(臺北市曾有相關採購紀錄),但公開資料不足以完整核實逐字稿所稱「雙北桃園均已有自建系統」 | 建議寫成「部分地方機關已先行建置相關系統」,需標明來源 |
| 系統簽出入超過 15 分鐘會顯示異常 | 屬講者口述或內部系統規則,公開資料未查到佐證 | 概括寫成「系統可標示異常出退勤紀錄,並要求填寫事由以利查核」,不寫死時間門檻 |
| 紙本代簽、補簽會造成風紀問題 | 合理推論,地方警察局超勤加班費審核規定也明列相關責任問題 | 改寫為「紙本紀錄較易產生查核落差與申報責任問題」,避免情緒化用語 |
| 督導優劣蹟可由系統一鍵統計 | 方向正確(有督導管理系統及多項功能整合),但「一鍵統計」細節未見公開資料佐證 | 可寫成效方向,不寫死「一鍵完成」或口語時間估計 |
| 署內資料庫與地方資料庫技術架構差異 | 屬內部技術配置,公開資料未查到,可能涉及敏感內部架構 | 不建議寫入正式報告 |
筆記寫法建議(敏感/不確定內容的措辭)
| 類型 | 可以寫 | 不建議寫 |
|---|---|---|
| 紙本問題 | 「紙本簿冊增加保存、查找、彙整及人工比對成本。」 | 「紙本都很爛、很容易作弊。」 |
| 代簽補簽 | 「紙本簽核較難即時驗證,可能產生補簽、漏簽或紀錄不一致等管理風險。」 | 「以前員警會互相代簽。」 |
| 深夜危勞津貼 | 「符合條件之 0 時至 6 時深夜外勤勤務,可依規定支給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。」 | 「晚上上班都可以領 100 元。」 |
| 建置經費 | 「113 年值勤臺應勤簿冊電子化系統擴充案決標金額為 1,228 萬元。」 | 「整套系統花了 1,228 萬。」 |
| 地方系統 | 「部分地方機關已有相關電子化系統,中央統一建置可降低未建置機關之重複投資。」 | 「雙北桃園都有自己的系統。」(未逐一查證) |
| 技術架構 | 「系統建置需配合既有資料環境、權限控管與業務流程進行介接。」 | 「某市用某資料庫、署內用某資料庫。」 |
| 異常標示 | 「系統可標示異常出退勤紀錄,並要求填寫事由,以利後續查核。」 | 「超過 15 分鐘就紅字。」(無內部文件佐證) |
三個反思點
- 中央統一建置的價值不只是技術整合,更是資源公平性議題。 資源有限的縣市(如逐字稿提及的苗栗)若各自開發勤務系統將難以負擔,中央統一建置讓所有機關都能使用同等工具,避免「有錢的機關系統好、沒錢的機關繼續用紙本」的落差。
- 「超勤餘數併計」是把制度細節做對的一個好例子。 看似很小的「未滿一小時要不要算」問題,直接關係到基層員警的實質權益,也顯示電子化系統的價值不只是效率,更是公平與精確。
- 系統建置不是單純把地方經驗複製到中央,而是要重新對接資料欄位、權限與流程。 這提醒我,跨機關系統整合的困難點往往不在功能設計,而在資料治理與跨單位協調。